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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认定违法解除获得补偿)
2013/9/8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仲案[2011] 351号

      申请人:程XX,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XX派出所代管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邓芳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 话:18675579876。

      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和平。

      委托代理人:张XX,被申请人员工,联系电 话:15920037000 ;肖X,被申请人员工,联系电话: 18718511231。

    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工资、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于2on年 2月18日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248. I2元;1、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补助 金63558. 27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1月26日至2011 年V为26曰的工资5610元及2011年1月的提留绩效420元。 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委查明:申请人2009年3月25日入职被申请人,任信 息应用事业部产品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 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被 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的平均工资为6744. 33元,经核算,该数额不低于依据双方提交的工资单计 算的平均工资。被申请人每月6曰通过银行转帐向申请人发放 上月工资。申请人当庭确认第3项仲裁请求2011年1月26 曰至2011年2月26曰的工资5610元及2011年1月的提留绩 效420元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

    申请人提交的病历资料载明,其于2009年12月30曰查 出患病;2011年3月1日,申请人临床诊断为XXXX癌。2011 年3月2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劳字 【2011】第286281号《深圳市因病(非因工政杨)职工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评定申请人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2011年1月26曰,被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因业务调整,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解除了与 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签收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并备注,“基于公司方面已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 决定,本人亦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于2011年2月28 曰开始办理离职手续。”双方于2011年3月3日办理完毕交接 手续,被申请人于当曰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3140. 76元。 申请人的工资支付至2011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并未就双方 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举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 认可,称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申请人当庭确认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6曰的工资5610元及2011年1月的提留绩效420元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故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因系被申请人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履行举证义 务。被申请人虽主张其与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协商一 致,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其主张,而申 请人亦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认可,称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故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并不_ 充分,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言 支付赔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满1年半不满2年,其依. 法应得4个月(2个月X 2 )工资的赔偿金。被申请人已向申畫 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3:H0. 76元,依法应予以扣除。因申请人; 患重病,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 发【I"4】418号)第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一一 付9个月(6个月+6个月x 50%)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因被申 请人主张的申请人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的平均工资不低 于依据双方提交的工资单计算的平均工资,故本委以被申请人 主张的月均工资6744. 33元作为计算基数。经依法核算,被申 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13836.56 元( 6744.33元/月x4个月-13140. 76元)、医疗补助金60698. 97 元(6744. 33 元/月 x 9 个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18号)第六条的规定和本委对 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 人民币13836. 5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补助金人民币60698. 9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曰起 十五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 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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