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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确认风险收费的合法性及可操作范围。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
    所谓的风险代理,它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一种市场化运作,带有投资性质,它起源于美国,流行于美国、日本,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律师对风险代理尝试得比较早。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及投资回收密切联系,即律师不仅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还要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即使结果不理想,委托人一般不会埋怨律师。
    二、律师风险代理的项目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按有关事务涉及的财产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确定酬金是合法的,但应规定某些案件不得实行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此类案件为涉及人身关系,如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除涉及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外,还可以影响到社会公益,因此,不宜采取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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