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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律师制度面面观
2010/5/5  

--福建省律师协会赴台公务考察报告
  [作者] 刘瑞兰 福建省律师协会


  编者按:近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文化、法律交流日益频繁,但由于两岸多年的实际状况,使得两岸法律制度及法治理念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法律体系、司法机构及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了解海峡东岸的律师制度特色,推进两岸律师的交流与协作,对于有效办理涉台纠纷大有裨益。本期特刊载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刘瑞兰撰写的访台报告,刘瑞兰秘书长在文中详细介绍了台湾地区的律师制度。我们还邀请了几位台湾地区的律师就法律文书的承认与执行、涉台继承纠纷、两岸律师调查取证等问题进行探讨。

  20091113日,福建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律师协会党委书记陈勇率由全省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会长、省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一行15人组成的福建省律师协会赴台公务参访团,赴台开展为期10天参访考察活动。拜会了台湾律师全联会以及台北、台中、台南、桃园、花莲律师公会,还拜会了台湾仲裁协会、更生保护基金会、法律扶助基金会,走访、参观了理律、理慈、环瀛律师事务所。围绕着律师行业管理状况,律师公会的职能与作用,律师的社会职责与使命,律师业务的拓展等,展开了热烈的交流与探讨。短短10天的参访考察,我们对台湾律师行业组织的架构和管理制度以及律师行业的社会作用均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特别是台湾律师文化建设和行业精神以及其行业社团组织的自律功能和所发挥的社会作用,很值得我们借鉴。

  一、台湾律师,在野法曹的风格

  台湾律师事业的迅速发展,应追溯到1989年台湾开放了律师高考制度。通过律师高考制度,全台律师人数迅速增多,至200810月底,全台律师共计10600多人,登录执业者有5899人。女律师有1279人,占22%,男律师占78%;年龄在35岁-50岁的约占60%。

  台湾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律师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据此,他们以在野法曹身份,一方面与在朝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共同合作,维护正义,另一方面则监督制衡法官、检察官公权力的行使,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人权及人性尊严。

  台湾律师的资格除以考试方法取得外,还有通过检核方式取得,经律师资格考试或检核合格者,即取得律师资格并可以请领律师证书,办理登录手续后还须加入律师公会才能执业。未取得律师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办理诉讼案件的,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要被判一年以下徒刑和罚金。

  台湾律师执业有严谨的行业规则约束,律师的执业受法院监督。台湾律师伦理规范规定:律师应谨言慎行,端正社会风气,作为社会表率律师应当体认律师职业为社会公共职务。执业时应兼顾社会共同利益,应基于诚信公平、理性和良知。但律师执业的环境是很宽松的,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各司其职,律师除了介入敏感的政治案件外,一般的执业权利是有保障的。

  律师不仅办理法律诉讼事务,还办理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领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平民个人各种与公权有关的事务都可以请律师代理。律师工作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为使执行职务和接受法院的监督及送达法律文书的方便,依据台湾有关规定,律师应当在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置律师事务所。除了业务活动之外,律师还积极投入公益活动及社会改革运动,致力于宪政、司法、人权、环保、消费者保护,妇女问题等社会公共事务,致力于扮演在野法曹的社会改革角色,为民主法治社会需要的公民社会实践着律师的使命和任务。台中律师现有1400余名会员,六成多以上的律师投入到法律服务的义工行列。数十年来,他们致力于平民法律服务,成绩卓著;近年来该地区律师受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委托,轮值进驻服务,亦深受好评。同时也主动、积极参与其他法律服务活动,如担任台湾台中地方法院调解委员和台中市、县政府法律扶助顾问,担任台中监狱、看守所法律常识倡导讲师,开展台中地检署校园法治教育巡回讲座,以及担任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义务辩护律师及海基会志工团工作等。

  二、台湾律师公会--律师的

  在台期间,参访团拜会了台湾律师全联会、台北律师公会、台中律师公会、台南律师公会、桃园律师公会、花莲律师公会。从中感受最深的是,台湾律师公会成熟的自律、自治管理机制,其不仅是律师自律性组织,而且是律师会员的家。

  在台湾,律师登录后,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公会成为会员才能执业。在1987年之前,由于台湾律师的功能只在辅助司法权的运作,而并未包括维护人权和捍卫法治的使命,所以,律师公会必须受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律师公会的整个章程也必须依照司法行政部制定,律师公会不具有自治地位。1980年始,台湾律师始于开展行业自治,惩戒委员会成员加入了律师相应名额,委员长由委员选举。1990年取得了标志性改革,公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凸显。

  公会的架构--公会的基本组织框架与大陆律师协会一样,设理事会和监事会,3年一届。会长称为理事长,由理事在几位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下设专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所不同的是,不仅所有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是由律师兼职,并且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相关人员均由理事会在会员中聘任,不付薪水,秘书处仅聘用会务工作人员若干名。律师兼职的秘书长,秉承理事长的指示负责督导会务工作人员执行日常行政事务。台北目前有4000余名登录执业律师,占全台湾律师总数的70%,台北律师公会也是台湾律师人数最多的公会。秘书处聘请专职会务工作人员仅45名,但台北律师公会共设专门(专业)委员会51个,从其委员会结构和业务类别看,可以说是精细的专业化分工;有关律师自律管理委员会也比较完备,设有律师伦理风纪法律扶助律师福利律师进修新进律师律师转行法官审查公益事务等等委员会,这51个委员会分别由51名律师担任主任。担任公会职务,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责任。台北律师公会定期出版一本会刊《在野法潮》,就是其会刊委员会几个热心的律师负责编辑的。

  公会的人文关怀--公会不仅加强律师自律自治建设,努力推动会员在职进修,拓展国际交流,提高会员素质;而且为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团结,增强行业凝聚力,以维护共同的利益。公会还大力兴办休闲研习活动,坚持推动人文关怀,从根本上提升会员内在的人文素质和关爱情怀。台中律师公会还设有若干个休闲娱乐组织(如羽毛球队等),供会员调剂身心,每年都予补助、鼓励开展活动;除此还有个女律师联谊社,是女律师们业余自我激励的机制,近期又为提升会员音乐艺术人文素养,陆续成立合唱团、萨克斯风团及口琴社,以推动、扩大会员多元休闲活动。

  公会的对外形象--公会对外则结合群体的智慧和力量与相关团体结盟,积极参与社会改革、人权保护以及地方立法事务扩大、平民法律扶助等社会公益工作,表现在野法曹的风格。在历史上,台北律师公会还就重大宪政制度和法律制度维护与改革发表声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支持,发挥了专业团体监督及制衡政府的功能。

  台湾律师全联会是台湾各地方律师公会的联合组织,汇聚了全台湾16个地方公会的理事长,是台湾律师的代表。全联会制定台湾《律师伦理规范》,是台湾律师必须遵守的规则;其制定的章程宗旨是台湾律师共同追求的执业目标。作为全台律师公会的联合体,其对于争取提高律师社会地位和协助司法改革,有极大的工作施展空间。

  公会的维权功能--公会积极争取会员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提供便捷的执业条件。台湾的法院,多年来已将计算机的视讯传输功能应用到审判实务上。现在,不但审判笔录可以即问、即作、即订正、即给阅(法庭上法官、当事人、律师面前均有显示器);法官还可通过上述设备,直接询问远程的当事人或证人、甚至作多边的交互诘问。当然,台湾律师在执业中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因为受到侦查不公开原则的限制,不能检阅、影印卷证数据,明显阻碍及时、有效的防御辩护现实。台湾律师称之为美中不足,尚需今后努力。

  三、台湾的律师事务所

  台湾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集中在北部,南部律师事务所规模相对比较小,但在高雄也有若干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据台北律师公会介绍:台湾70%-80%是个人办所,称为独资,其余是合伙制,个人独资所常为壮大门面而合署办公。在台湾参访期间,参访团参观了台湾三家律师事务所。理律律师事务所是其中一家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理律律师事务所具有40年的历史。是连续6年获《国际财经法律杂志》评选的亚太地区和台湾地区最佳法律事务所及亚洲最佳公益律师事务所。该所是实行执行长负责制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全所近700人,合伙人近50名,聘用律师130名,其余法务、行政各占一半。报酬实行等级工薪制,年终平均分红;对客户收费,实行国际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目前该所在台中、高雄、新竹均设立分所。该所业务涉及面广,有高端的领域也有传统的诉讼,是一个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机构。

  理律所以关怀、服务及卓越为核心价值,并以广纳优秀人才、重视经验传承、强调专业创新、发挥团队合作,以及实现永续经营为宗旨。特别是该所的经营理念、知识管理措施等先进经验,均是大陆律师事务所可以借鉴的。

  精细的专业化分工和团队运作模式??目前,该所代理的客户已逾一万余家,其专业资源及优异表现受到国内外客户的信赖与肯认。诸多国内外知名客户中,与其维持10年以上长期合作关系者,超过千家以上,更有不少客户与其建立二三十年以上的合作情谊。

  之所以能与客户间建立及维持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除了客户肯定该所的经营理念和所建立并确实执行的质量管控制度(比如建立了法律意见审查机制等)之外,重要的原因是该所充分落实了专业分工以及团队合作的运作模式。可以说,精细的专业分工经营,配合团队作业,是理律律师事务所长期坚持的核心发展策略。

  注重人才培养--为了提升专业学识,该所已有数十位律师取得美国律师资格,亦有律师同仁取得大陆地区律师及美国专利代理人等专业资格。为适应跨国企业服务所需,为数颇多的专业人员均经历了英、美、日、澳等国外知名学校的专业学习,谙熟英、日等外国语言。同时该所还与位于美洲、欧洲、非洲及亚洲等地区的知名国际法律事务所建立有长期合作关系,为律师事务所培养、提供跨国界法律服务人才奠定了重要培训基地。因此,高品质的人才储备,使得该所律师具备了长期代理国内外跨国企业客户法律事务的能力,也积累了处理跨国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

  开拓业务领域--为求服务提供之效益,该所积极建置两岸法律服务特别是知识产权服务共同平台,以双向合作方式,为客户提供两岸专业服务。目前与上海律贤律师事务所、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理律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建立有策略联盟的合作关系及共同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完整和迅速的两岸专业服务。此外,该所借助人才资源还在1999622日捐助设立法人理律文教基金会,运用理律的资源推广法治教育,并协助培养法律人才的宽广视野与专业能力。同时还积极参与担任各级政府机关的咨询顾问,在许多攸关经济、社会发展之重大财经政策与法案上,都可以看到理律所的智慧结晶。

  相比理律所,寰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由93人组成的中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6位合伙人律师基于长期合作所奠定的良好默契和互动关系共同创设的。该所46位执业律师在6位创所律师带领下,专业上共同研究,案件上分工合作,管理上强调实行和谐的家庭式管理模式。与理律所不同,其不强调要精细专业化分工,律师可以开拓自己能力以外的业务领域。合伙人对受雇律师实行工薪制,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参访团还参观了一家名为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由3个合伙人、50名受聘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是台湾的第五大律师事务所。该所有10年建所历史,10年来,该所坚持用自己的专业智慧完美地将法律与科技结合,积极服务社会、回馈社会,代理了大量的高端科技含量的法律纷争业务。客户一半是外商,一半是台商,优质的服务质量深受客户的肯定。

  四、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各具特色

  在台湾参访期间,参访团还走访、拜会了法律扶助基金会、更生保护会、仲裁协会,它们各具功能、各有特色。

  法律扶助基金会 全称为台湾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其职能作用与我们的法律援助中心相似,所不同的是,基金会有董事会、监事会、秘书处,成员由法院代表、法务部、国防部、内政部以及律师代表组成。此外,其经费来源与我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也有所不同,不仅有政府编列预算辅助和社会捐助,还有一块是来源于部分受助人。申请法律扶助的申请人首先要填写《受法律扶助者无资力认定标准参考表》,受扶助人可能负担的费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分担金:有一定财产的人自己要承担1213的律师费或其他必要的费用;二是回馈金:官司打完后取得的财产,超过律师费和其他必要费用达100万以上的应补交全部费用,达50万-100万的补交一半等等。该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即持续针对劳工、妇女、原住民、新移工移民等弱势族群推出如:人口贩运被害人法律扶助、背债儿法律扶助、消费者债务清理事件法律扶助、犯罪被害人法律扶助、检警调第一次侦讯律师陪同在场、广大的法律咨询等项目。目前,台湾各地分设21个分会,法律扶助工作由执业律师担任。

  更生保护会 全称为财团法人更生保护会。其前身系台湾省司法保护会19461111日设立。受台湾法院、政府及台北市监督,办理出狱人等保护工作,为一种民间的公益慈善团体。

  更生人保护会,即出狱人保护会 该会的宗旨是以仁爱精神,辅导出狱人自力更生,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再犯罪,以维护社会安宁。其工作相当于大陆的帮教工作。该会目前设有学苑、辅导所及生产事业等直接保护场所,以收容、教导、感化或技能训练方式并结合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安置收容及技能训练工作。该会设于台北市,在全省各地设有19个分会,各分会辖区内再以乡、镇(市)或区为单位设置更生保护辅导区。总会设有董事会暨常务董事会、分会设有委员会暨常务委员会,聘请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各分会主任委员、矫正机关首长、学者专家、热心社会公益的人士担任,执行推展更生保护业务,这些职务均为义务兼职。保护会里也聘有专职人员,每年约辅导5万多位更生人,现全台湾只有59位专职人员,大多还是靠社会公益团体及运用志愿工来协助处理各项辅导业务。

  此外,该更生保护会还在彰化、桃园成立儿童、少年学苑。采用家庭式的管理,辅导人员与儿童生活在一起,并施以课业、家庭教育、品性辅导。以潜移默化的教导,重建学童正确的是非观念和人生态度,促进其人格正常发展,矫正其偏差行为,使其回归,适应家庭、社会生活。

  在花莲,参访团还参观了花莲分会。该分会还接收吸毒人员辅导戒毒。并设立受刑人员、更生子女奖学金,帮助微罪、偶犯、初犯受刑人员缴纳罚金。费用来源于政府、社会捐助以及更生人和被保护人家庭交纳的一定费用,保护会还可以进行创业贷款。

  在台湾参访期间,参访团最后还走访了台湾仲裁协会。据介绍,台湾仲裁人员中60%是律师,在每一个调解案件中,38个仲裁人员组成中有22个是律师,说明律师在台湾的仲裁工作中也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协会目前正在大力推动两岸调解仲裁工作的合作。根据仲裁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74条规定与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9条规定,两岸法院除已相互认可对方的仲裁判断外,也赋予执行效力,实务上亦有相互认可与执行之惯例。在两岸环境快速变动下,两岸仲裁机构已共同合作开创新局面。

  在考察中,参访团一行一致认为,闽、台两地,法缘相连,五缘相通。他们的许多理念、架构和管理方法,对于我们完善律师管理和服务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应认真加以比较、鉴别和研究。省律协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省、市二级海峡两岸律师业务交流机制,促进海峡两岸律师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也可以尝试两岸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的长期合作;同时可以尝试吸收和借鉴台湾律师公会的自律性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执业律师参与协会管理的热情和作用;省厅要积极争取司法部尽快出台有关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借助分支机构设立的政策,争取吸引台湾优质的律师事务所来福建省设立办事处,以引进台湾先进的办所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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