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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13/4/11  

尊敬的陈检察官:

我受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曲XX的委托,就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查阅了相关卷宗之后,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的起因并不是因为被告人一方蓄意行骗,被告人一方的经营行为是经过深圳联通公司合法授权,并合法租赁事发现场场地,不受城管和派出所驱逐的合法经营行为,这种经营模式在深圳已经维持了几年之久,其销售的手机、电话卡等不存在虚假行为,且销售量很大,由于物美价廉,深受农民工朋友的欢迎,这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可以向深圳联通公司调查取证。而且侦查机关和对方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人摊档销售的电话卡有虚假行为,我们也希望对方能够提供该电话卡号码,便于向联通公司调查取证该卡在330日当天及之前该卡是否存在话费,有无虚假诈骗行为。

2、本案被告人一方没有理由在自己合法经营、正常赚钱的时候去主动攻击客户,导致一天的生意都做不下去,这个不合乎常理。且当时被告人一方已经承诺即使电话卡不存在话费就立即更换,且已经更换,但是对方还不依不饶,要求其他额外补偿而不成,故意扰乱被告人一方的经营秩序,故意将事态扩大化,被害人一方存在严重过错。

3、双方人数的聚集是由于被害人一方人数众多、先行聚集威胁,被告人一方才叫朋友过来帮忙。其实双方并没有携带凶器,被告人一方的凶器是经营摊档的工具刀和魔术用刀,不是刻意的、有预谋的伤害。

4、随着双方语言冲突的升级,对方阻止被告人一方的正常经营,场面混乱,打架就不可避免的开始了,谁知道对方又不团结,又打不过被告人一方,因此其中被害人周江荣在混乱之中被人捅伤。所以,辩护人认为,这次伤害事故,被害人一方也存在过错,在于刻意滋事,威胁行凶,扰乱合法经营秩序,被告人一方不得已进行正当防卫,以及被激怒后的冲动行为,主观恶意并不深。且被告人一方也有几人受到轻微伤害,只是没有要求做鉴定,被告人本人也有面部出血等轻微伤。

5、根据侦查机关的证据显示,能够直接指证被告人曲汉照直接伤害的证人均为被害人的亲戚,具有利害关系,而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左方权只证明了被告人参与了打架,但是没有指证直接伤害被害人周XX的就是被告人,且无监控录像和行凶凶器等物证加以佐证,据以提起起诉的证据都是言词证据。证人的辨认行为都是简单的头部照片辨认,并没有进行真人辨认。而且整件事双方都有多人参与打架,但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只收集被害人一方的证词,没有向被告人一方做过任何调查取证和笔录,没有听取被告人一方任何人的申辩,没有详细地向周边群众调查事情起因,就认定被告人一方经营行为属于行骗,加重被告人的过错,明显有失公允,因此侦查机关的证据存疑。

6、在这件事发生之后,被告人曲XX已经经过思想斗争之后,主动认罪、悔罪,并至今已经被关押将近两个月之久,其亲属也事发第一时间积极付费治疗被害人伤情,没有逃避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支付补偿金,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请求公检法机关免除对曲XX的处罚,因此,辩护人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正确的决定,可以将本案不认为是犯罪,以化解双方冲突和社会矛盾。

7、根据20114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开展调解或引导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和解、谅解,符合中央的指导精神,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以肯定,且被告人被关押两个月也是受到了惩罚,如果惩罚太过,会适得其反。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法发〔201047号)要求,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同时,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最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发现羁押期限可能超过所应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措施,避免羁押期超过判处的刑期,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也要求,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辩护人非常希望检察机关能在本案具体情况之下作出有实效、有针对性的决定。以上辩护意见,望予以考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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