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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余欢是否可以无罪?
2017/4/20  

邓屹律师

山东余欢故意伤害案一审结果公之于众,一夜之间爆发了全国性微博大讨论,各专业、各层次、各圈子人们都对其中反映出的深层次进行了各抒己见的讨论,作为法律人,我也想提出几个现实问题进行讨论。

1、 苏银霞的借钱行为动机在哪里,是否违法悖情。

据报道,苏银霞借款利息相当之高,已经达到月息10%,等于年利息120%,相当于年初借钱一万,年底就要还本金一万加利息一万二,这种收益是现在所有正当金融投资不可能达到的,保险、基金、存款、信托都只有10%左右,甚至更低的年收益,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一年也不到5%,而这个高利贷竟然有120%的年收益,相当于银行存款的24倍以上;苏银霞敢于去借,原因何在?是工厂效益太高,已经远远超过其120%的年收益吗?但是现在政府都在提倡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去银行借款的利息都标榜只有年息5%左右,为什么苏银霞不去银行借成本低的贷款,而跑去找明知是高利贷的去借成本高出24倍的高利贷?她是傻子和蠢货吗?国家既然不允许借高利贷的行为,但是为何又不能多方面提供合法的融资渠道,让这些中小企业得以正常经营。

所以,苏银霞借高利贷的行为,属于无法正常融资情况下迫不得已的违法行为,而且已经归还了本金和相当多的利息,放贷人并无实际上的经济损失,属于过度贪婪,这是本案的事实基础。

2、 借钱还钱属于经济纠纷,为何讨债者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理直气壮,但是本案中,苏银霞借到的钱,已经还了,还给了很多利息,即使还有尾款应当支付,也是属于经济纠纷,双方可以交由法院裁断,但是本案中,放贷人并没有以天经地义的道理,去法院采取合法途径去解决,而是采取聚众欺凌的方式去恐吓威胁债务人苏银霞及其家属,原因就在于他们也知道自己放贷时候的利息,已经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法律途径对自己没有半点好处,走法律途径有可能属于贼喊捉贼,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徒劳无功。

所以,放贷人就只能采取非法律途径,在非法律途径中,杀人、防火、绑架、抢劫等暴力手段属于明显的犯罪行为,采取这些措施有可能钱没收到,自己被抓到牢里去了,同样不可行,所以只能放弃。硬的来不了,来软的,语言恐吓、威胁、欺凌、骚扰,属于非暴力精神摧残行为,同样可以让债务人产生精神上的恐惧感,乖乖就范,交出自己想要的利益,达到目的,而且这种行为还可以对其他苏银霞类似的借款人产生恐惧与紧张,达到树立杀气,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后他们的高利贷就有放有收。

3、 持续性的欺凌恐吓,是否属于可以正当防卫的暴力行为。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苏银霞母子案发之前已经受到的侮辱和骚扰,包括被跟踪,占有私人房屋,厂区吃烧烤,逼吃大便,逼看男性下体,被鞋底打等非严重暴力行为,单个分割来看,其中每一项,都确实是属于没有严重危害到苏银霞母子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无需杀人防卫,但是这些行为都是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持续性、连贯性,并不能单一分析,虽然没有伤及肉身,但是其精神伤害已经违反了常人常情,伤害了母子伦理。

在忍与不忍的两难选择痛苦之时,本案中出现的关键人物,由心目中企盼的“救命稻草”变成了“导火索”,点燃了怒火炸弹,一切无可挽回。那关键人物,就是出警的治安警察。

4、 警察出警的作用及效果如何评价。

苏银霞作为一个企业主、母亲,在受到恐吓和骚扰之后,具体报过几次警,求助过哪些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效,暂时不得而知,但是,最后一次报警,终于有警察出面,到了争端现场,他们的到来,任何求助者、老百姓都可以将其视为“救命稻草”,可以将欺凌者驱逐出厂区,还自己一片宁静。但是,警察进来之后,并没有将欺凌者驱逐,而是只要求不打架伤人即可,债务纠纷双方自己谈。然后就意欲离开争端现场。

为何会这样?是警察不懂得怎么处理吗?不是,这种债务纠纷每个派出所都会遇到,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所遇到这类现场,处理方式都已经非常机械化和套路化,一般只要求没有暴力行为,就不进入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范畴,他们就不管,顺其自然,很多年来屡试不爽,只要警察到场后双方不打架,最后的结果要不就各自妥协,要不就诉诸法院。因为讨债者根本没有想到严重暴力侵害去断手断脚伤人性命,只是想人多势众,持续恐吓威胁,看谁熬得过时间,吓到了就收钱,吓不到,就去法院解决,或者放弃收钱,具体到本案中,本金和利息都回收了,搞一点是一点,搞不到估计就算了。

讨债者以为11个人的架势,足够对付两母子;警察也以为,自己到场宣布了游戏规矩之后,就已经完成了出警任务,可以随时回去休息。这些都可以看作是熟悉的套路,一切都符合设想。但是,这一次,他们碰到了余欢,一个22岁的小年轻,一个看到自己母亲被当场侮辱的儿子。他已经意识到自己斗不过11个大男人,而警察放弃了帮自己驱逐歹徒,那么,这帮人就有可能永无宁日的纠缠自己和母亲,母亲有可能再次被逼看男人下体,甚至被强奸侮辱,精神上绝望了,兔子也急了,所以,就只能以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和母亲,刀子就捅向了压迫的源头。

那么,警察有错吗?按照多年来的执法出警套路,他们没错。他们已经按照固定的执法方式到现场划了红线,告诫双方谁都不可逾越,谁越谁吃亏。他们以为他们已经是救世主,一言九鼎,且是既定动作,哪个警察到场都是这么规范地执法。

殊不知,讨债者也早就熟悉了警察的套路,在警察到来之前,就已经有了应对方案,那就是,不打架,不伤人,11:2,其他手段尽管上,大火不点,小火慢慢熬,温水可以煮死青蛙;殊不知,狡猾的讨债者没有逾越打架伤人的红线,却巧妙地绕过这根红线,对债务人实施了持续性精神摧残。

怪谁呢?怪谁呢?怪谁呢?这根主观划定的红线有效吗?而且,当地警察与这群讨债者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联系,由于暂时无事实支撑,还没有进入本次讨论范围。

5、 讨债者家属提出830万高额索赔及上诉的精神支撑点在哪里。

在舆论没有发酵之前,没有人关注,这个案子还在审理之中,余欢确实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后果,所以,讨债者死亡和受伤后,其本人和家属对此还毫不放过,主张830万的赔偿。这些表现说明讨债者及其亲属在案件未公开之前,对此伤害事件主观上毫无同情及歉意,甚至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揭示当地舆论导向和民风意识相当隐忧。

结合以上分析,三点建议:一、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支持实体经济要落到实处,打击营利性高利贷生存空间,不要把中小企业“逼良为娼”,去借高利贷维持运转,“饮鸠止渴”;二、公安机关改变固有的不合时宜的治安执法模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引入精神安全概念,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三、司法部门“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过程中,不能生搬硬套,闭门造车,全方位理解立法精神及社会现实,认定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故意的持续性摧残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范畴。

所以,余欢故意伤害他人是在讨债者实施精神暴力,严重危及其母亲和本人精神安全、人格尊严的情况下,由于警察出警后现场处理机械化导致的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所有的经济纠纷另以民事案件处理。

以上不成熟意见,欢迎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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